法律帮办——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
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终止
保定市刘女士咨询:我老家是农村的,与丈夫已离异多年,我有两个儿子,均已结婚生子。因与其中一个儿媳经常发生争吵,两年前我经人介绍,到保定市区给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做保姆。由于我对老太太悉心照料,她全家人对我都非常好。照料老太太一年多后,老太太过世,我还帮着她的家人为她料理完了后事。之后,经老太太的家人联系和帮助,我到了一个高级月子中心做月嫂,便没再回老家。那位老太太的大儿子张某与我年龄相当,且也已丧偶,为人踏实可靠,在某事业单位任职,现临近退休。最近,张某多次找到我,称我为人真诚善良,希望今后与我共度余生,由于我对他也有好感,便答应同他交往。之后,张某的姐妹和子女也多次约我一起吃饭,称全家人对我都很了解,表示希望我与张某早点领取结婚证并举办婚礼。于是,我便回家同儿子、儿媳们商量此事,没想到他们勃然大怒,反对我与张某交往、结婚,并表示我如果与张某结婚,今后将与我断绝来往,待我年老时,将不会对我尽任何赡养义务。为此,我很伤心,但我想了解的是,我如果再婚,今后,我的儿子们就有权不尽赡养义务吗?
法律帮办: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。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、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尽赡养义务。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,应给付赡养费。我国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我国《婚姻法》也规定,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因此,即便刘女士再婚,今后刘女士的两个儿子对其仍有赡养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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