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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向“职工”借款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07-17   来源:互联网   作者:admin   浏览次数:848
核心提示:算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?法律帮办——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河南省刘先生咨询:有一家电动车制造公司,在我们当地通过派发理财传单等方式,吸引很多老年人“借钱”给这家公司。在我将自己的100多万元款项借给这家公司后,该公司领导层接见了我,任命我

算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?

法律帮办——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

河南省刘先生咨询:有一家电动车制造公司,在我们当地通过派发理财传单等方式,吸引很多老年人“借钱”给这家公司。在我将自己的100多万元款项借给这家公司后,该公司领导层接见了我,任命我为该公司驻当地老年人活动中心负责人,让我填写了一份入职表,并承诺我每引来一笔“借款”,给我1%的佣金。还重新给我签订了“借款”协议,协议称我是公司员工,借款系公司内部债务,利息提高一个点,享有优先偿还权。之后,我仅为该公司介绍了一笔借款150万元,我的佣金刚到手,该公司就不再还所有借款人本息了。现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异地案发,老板被抓。我们当地有关部门也开始统计涉案线索。有一位工作人员称,“你的100多万元借款,因你是公司员工,算民间借贷。不能列入本案统计数。”他说得对吗?另外,我还想知道的是,在本案中,我为公司介绍了150万元资金,我构成犯罪吗?

法律帮办:根据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以吸收资金为目的,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,并向其吸收资金的,应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。因此,刘先生虽然名为公司员工,但实际上不是公司员工。退一步讲,即便刘先生算公司员工,但该公司吸收刘先生为公司员工的目的也是吸收资金,刘先生的这笔款项,就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所吸收资金,应同其他非法集资参与人的“借款”一样,都属于涉案资金,应计入本案统计。

根据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。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,从中收取代理费、好处费、返点费、佣金、提成等费用,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,可以依法从轻处罚,其中情节轻微的,可以免除处罚;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,不作犯罪处理。具体到本案,刘先生可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佣金所得,争取免除处罚或不作犯罪处理。

“法律帮办”专业法律咨询:1520000660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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